第十一条

有效

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监督,包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修改情况。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指导规范等方式,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