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或者运输肉品的,由畜牧业、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