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和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未对肉品查验证明,核对种类、数量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