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中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置设施以及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