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骨髓、器官、遗体。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法可以在血液使用、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和器官移植等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