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用餐,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厉行节约,按需点餐,不铺张浪费;(二)爱惜粮食,提倡"光盘行动";(三)公共场所用餐时不喧哗吵闹;(四)不过分劝酒,不酗酒。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