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坚持绿色生活,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二)减少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餐具;(三)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四)文明节俭办理节庆、婚嫁事宜;(五)绿色殡葬、文明祭扫。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