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