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