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担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