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隐匿、涂改或者伪造村务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