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