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置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