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置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