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不得侵害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