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小组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的规模、村民的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小组的撤销、范围调整,应当先经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