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本条例施行前已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前自行处置;已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