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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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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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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