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