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