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