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 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