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擅自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块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