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或者因法定事由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销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注销或者撤销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