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和营业性店铺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标识、匾额、标牌等,包括楼宇标识和店招牌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