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于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相关设施。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转让双方应当持转让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转让协议、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