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已修改在专项规划划定的禁设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绿地、公园结合园林景观适度设置的小品、雕塑式公益广告;(二)商业、商务办公、居住建筑的附属商业(底商)设置的橱窗广告;(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方案预留的广告位并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的广告;(四)道路规划红线内设置的公交候车亭广告;(五)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批准设置的广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