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燃气设施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