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只超载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只超载羊单位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只超载羊单位处以三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