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破坏草原基础设施的,由州、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倒卖国家投资建设草原基础设施和物资的,由公安、工商部门配合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处以草原设施和物资造价一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