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气象、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建设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