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三章 草原保护第十六条有效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实行采集证制度。采集证由省草原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限为一年,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核发。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人员,在向草原承包经营者支付草原补偿费,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办理采集证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采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