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实行禁牧、休牧或划区轮牧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具备治理措施、减畜补贴以及转移人员安置方案和后继产业配置等政策措施的条件下,确定禁牧、休牧的区域、期限和解除办法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