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