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林草、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寺规僧约,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