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林草、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