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在广场内占用道路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活动中设置标语、条幅、充气装置等户外设施的,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一)组织文化、体育、展览、咨询等公益性活动;
(二)悬挂标语、条幅、充气装置等非广告宣传品;
(三)因广场设施的修复、更换、保养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进行施工作业;
(五)设置岗亭、移动厕所、健身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
临时占用道路或者绿化用地结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禁止占用道路、绿地举办与广场功能无关的宣传、咨询、促销等商业活动。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