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