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制定管理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等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