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乘坐公交、进入公益性文体场馆和旅游景点享受优惠等礼遇措施予以激励。具体礼遇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