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