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