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市、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成立的志愿服务队、志愿服务站等,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