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八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