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集贸市场、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部门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进行城市设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