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照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区制度,以包容貌、包卫生、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方式进行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业主共同负责;

(二)商店、摊点、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桥梁及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湖泊、沟渠、水库等区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旅游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分,明确责任人。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