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回收站,回收和处理废弃的农用薄膜、农药瓶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
农业投入品产生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