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严格控制利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并收取费用。

街道两侧的单位和经营场所应当利用自有场地合理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路和公共场所划定停车泊位并收费。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