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鼓励社会资金按照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街道两侧单位对外开放自有停车场。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