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树木、电杆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擅自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