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主要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雕塑、街景艺术品、广告牌,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地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公共信息标志的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规范汉字书写及汉语拼音书写,便于识别,与景观、照明灯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