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依法创建整洁、美丽、文明的保亭,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